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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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主要职能

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对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,在不同宪法、法律、本省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,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,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; (二)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 (三)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 (四)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 (五)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 (六)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 (七)监督本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的工作,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 (八)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; (九)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 (十)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;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从本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;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; (十一)根据市长的提名,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、局长、委员会主任的任免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; (十二)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,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,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、委员。 (十三)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;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,中级人民法院院长,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,监察委员会副主任、委员的职务; (十四)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; (十五)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。

 

二、部门预算单位构成

纳入本部门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属单位包括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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